第一條 |
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視聽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研究、倡導及推廣視聽教育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動視聽教育理論及方法之研究。
二、推動視聽教育在學校及社會上之應用。
三、製作與發行視聽媒體。
四、出版視聽教育有關書刊。
五、舉辦有關視聽教育會議及活動。
六、辦理視聽教育人才之培育與進修事項。
七、辦理有關視聽教育之獎助事項。
八、協助臺灣教育傳播暨科技學會業務之發展事項。
九、其他有關推動視聽教育之發展事項。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壹百萬元整,由陳梅生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406巷8號5樓之四、之五號。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人數之變更、改選(聘)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與其他法人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並為單數。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得聘顧問、榮譽董事若干名,均為無給職,任期與各屆董事同。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定。
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一項第六款法人擬合併之決定,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為之。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第十二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金構。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 |
第十四條 |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設立許可機關日期:教育部七十五年一月七日 台(七五)高字第00五四0號函)
(設立登記日期:中華民國75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