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教育傳播暨科技學會組織章程 】
     
 

台灣教育傳播暨科技學會組織章程

104年10月31日第46屆104年第4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104年11月21日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12月5日第49屆109年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定名為「台灣教育傳播暨科技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 (TAECT) (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原名為自民國四十八年准予立案之「中國視聽教育學會」,英文原名為National Audio-Visu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 Taipei, R.O.C.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在於以研究、倡導及推廣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為宗旨。

第三條: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構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之理論。
(二)倡導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之實施。
(三)推廣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在教學上之應用。
(四)協助視聽媒體與電腦教材及器材之製作。
(五)出版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刊物。
(六)舉辦其他有關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之活動。

第六條: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會員類別與申請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教育文化工作,對教育科技與視聽傳播有興趣者,並須年滿二十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簽證,由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學校、社教機關、學術團體或視聽媒體與電腦教材及器材製作機構,對本會務熱心贊助者,由本會會員三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台灣之教育科技學界或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得邀請為榮譽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就讀於大學或研究所之相關系所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須經由理事會通過,除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外均應繳納會費,方獲得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補繳至少兩年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由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糾正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嚴重者,得提交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則為監察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監事會設常務監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理事會。選舉前項理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遇理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
本會置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成立監事會。選舉前項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監事二人,遇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常務監事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及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與榮譽理事長
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任期與理事同,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置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長之人選由理事會、監事會推薦,並經該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之糾正、停權或復權。
六、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會員之除名案。
七、任免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依組織章程,定期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定期監察會計作業。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分別由理、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而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曠廢職務者。
六、違反法令、以致影響本會名譽者。
七、無故二次以上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另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得與學術討論會合併舉辦,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無法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由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壹仟元, 學生會員新臺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得終身免繳納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捌仟元,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四十六屆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台內團字第1050034200號函准予備查。